北宋初年规定:租佃土地须“明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如有纠纷,“只凭契照为之定夺”。
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诏:“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佃户)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予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年收田日毕,商量去处,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果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
——摘编自《续资治通鉴》等
材料二
知大名府韩琦言:“臣准散青苗诏书,务在惠小农,不使兼并乘急以要倍息,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所立条约,乃自乡户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陌,三等以上更许增借。”
——摘编自《宋史·食货志》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其中制度规定的目的。(10分)
[主观题]定额租契约租佃制中佃农自由度较分成租契约租佃制要低。
[判断题] 定额租契约租佃制中佃农自由度较分成租契约租佃制要低。A . 正确B . 错误
[单选题]北宋初年立“更戍法”,其后果是()A . “寇乱息而威势强矣”B . “兵无常帅,帅无常师”C . “方镇相望于内地”D . “老弱事耕稼,丁壮从征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