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甲律师事务所(简称“甲所”)是张某、王某、李某和赵某共同投资成立的特殊的普通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王某执行合伙事务。2013年8月,乙公司以王某为其担任诉讼代理人期间,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与对方当 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乙公司利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所赔偿其损失120万元, 甲所全体合伙人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13年10月,丙公司以王某个人欠付其借款50万元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某 在甲所的部分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强制执行过程中,张某、李某和赵某均表示不购买 该财产份额,但当刘某提出购买意愿时,张某、李某和赵某又均表示反对。2014年初,甲所召开合伙人会议,拟以王某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将王某除名,会议 决议时张某、李某和赵某均表示同意,王某则以自己为甲所作出过重大贡献为由强烈反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 乙公司的主张是否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简要说明理由。(2) 在张某、李某和赵某均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刘某能否购得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 简要说明理由。(3) 甲所除名王某的决议是否已经通过?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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