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王某于2017年9月1日看到某印刷厂的招工简章:本厂招用劳动合同制排版工人10人,要求双眼裸眼视力5.0以上。王某患有视神经萎缩,裸眼视力只能达到4.6,而且不能矫正。为了找工作,王某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视力5.0的虚假证明。印刷厂误认为证明是真实的,与王某于2017年9月5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试用期为2个月。王某入厂后由于其视力达不到工作要求,经其排版的清样错误多,其工作速度和质量与同期进厂的工人差距很大。经说服教育,王某不得不到医院复查。经查证,王某视力在招工以前即为4.6,与招工简章中要求的视力不符。2017年9月24日,印刷厂通知王某解除合同,限9月30日前离开工厂。王某认为印刷厂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本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1)劳动合同解除有哪几种情况?
(2)案例中,印刷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3)如果你是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员,你会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