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Ⅰ.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Ⅱ.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Ⅲ.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Ⅳ.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A.Ⅰ.Ⅱ.Ⅲ

B.Ⅰ.Ⅱ.Ⅳ

C.Ⅰ.Ⅲ.Ⅳ

D.Ⅱ.Ⅲ.Ⅳ

参考答案与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