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在2010年4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信达”商标申请,指定商品为电脑,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授权条件,在2010年12月15日予以核准注册,并予公告,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商标与自己已经注册使用在手机上的商标相近似。请问:(1)乙公司可以通过什么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2)乙公司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向哪个机关提出维权申请?3)乙公司以什么理由提出维权?
参考答案与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