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0.8∶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3∶1以上
B.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0.7∶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2.5∶1以上
C.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0.6∶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2∶1以上
D.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0.9∶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3.5∶1以上
E.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0.5∶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2.5∶1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