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会员国应根据国家条件.实际情况和可能制定.实施并定期检查有关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的国家政策。
B.准许就业的最低年龄,不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15岁。
C.在就业.培训和工作条件方面消除基于种族.性别.肤色.宗教.政治信念.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各种歧视。
D.如会员国的经济和教育设施不够发达,可以规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3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