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

A.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债务,不作财务记载

B.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决策过程

C.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D.不区分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

E.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参考答案与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