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B.特殊情况下,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 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C.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D.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