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于2014年底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仲裁地在德国,但对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2017年5月,因货物质量以及权利瑕疵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中国甲公司依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提起仲裁,但德国乙公司却主张该仲裁条款无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审查问题,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A.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无权认定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只有法院才有权审查仲裁条款的效力
B.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审查,若中国甲公司请求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作出决定,德国乙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C.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中国法
D.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可以适用中国法或德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