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纵横10万岛礁的著名自然景观“挪威峡湾”名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单,权威旅行指南《孤独星球》和《美国国家地理》都将“挪威峡湾”航海之旅评定为“世界上最美的游船行程”。
2011年12月3日,北京消费者彭燕女士与5A级旅游机构西泽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彭燕参加西泽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梦游挪威”旅行团,乘坐拥有120年历史的海达路德邮轮公司的“山妖峡湾号”邮轮,游弋在岛屿和峡湾之间,探秘挪威北极的经典旅程。
合同载明的全部旅游费用是74000元,合同附件明确约定旅游费用包含有:“„„7、国际间往返机票及欧洲境内段机票;8、挪威海达路德邮轮船票。”
彭燕依约于2012年1月27日15点从首都机场出发,两次转机历经31小时航程到达挪威北极小镇。西泽国际旅行社导游突然告知:“山妖峡湾号”邮轮发生机械故障,原订航海之旅取消了,改由海达路德邮轮公司提供两晚住宿和一张取代既定海上旅程的机票。彭燕当时有如晴天霹雳,如果不是为了饱览“世界上最美的游船行程”,她断然不会在北半球最寒冷的我国春节期间,辞别亲友孤身赶赴北极陆野。
西泽国际旅行社导游交给彭燕后续空中旅程的电子客票,机票显示订票时间竟然是2012年1月26日。由此可知,在彭燕乘坐1月27日15点航班离开北京之前,西泽国际旅行社就已做出了取消航海之旅、改换航空之旅的安排。
彭燕拒绝改乘飞机取代既定的海上旅程,只得独自在北极小镇滞留了五天四夜。2012年1月31日,在面临签证过期的情形下,彭燕被迫在西泽国际旅行社提供的“保密协议”文本签了字。
该协议书主要内容是,原定邮轮班次取消,使甲方(系指彭燕)出行造成影响,乙方(系指西泽国际旅行社)深表歉意;甲方自愿放弃所有的游览项目和相关服务并且承担若干损失,乙方在甲方回国以后向其退还所缴纳团款50%即37000元;甲方应当对本事件处理的所有信息保密;甲方保证不再追究乙方任何责任等等。“梦游挪威”旅行团全体成员都毫无例外地签署了相同内容的“保密协议”。2012年2月1日,彭燕按来时路线折返北京。(文中名称皆为化名)
(1)因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故障导致的旅程延误是否归责于旅行社?
(2)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故障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
(3)旅行社强迫旅游消费者签署的所谓保密协议是否有效?
(4)旅行社故意隐瞒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是否构成欺诈?
(5)对于消费类服务合同纠纷违约之诉,消费者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答案与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