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2年10月,杨某一家三口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港澳”7日游期间,在新加坡购买了一些天然绿宝石,回沪后将其送至珠宝鉴定中心发现其宝石为人工培育品,并非天然宝石,遂要求上海该旅行社给予经济赔偿。在与旅行社协商未果情况下,杨某提出投诉,质检部门在取证时,发现杨某提供的由其本人签字认可的“天然绿宝石”发票以及证书中,明确写出该宝石为“天然培育绿宝石”。显然杨某在购买时候未仔细阅读保证书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上海市旅游质检部门认为杨某投诉请求缺乏必要的证据,对此案拒绝受理,从本案例中,上海旅游质检部门是否会支持杨某的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