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专利代理机构在本省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经批准,在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B.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获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和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批准
C.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获得批准的,由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办事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
D.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其办事机构应当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