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拍卖公司接受委托,公开拍卖200吨旧钢材,起拍价为2600元/吨。拍卖公告发布后,很多人对此感兴趣,拍卖公司先后与多位竞买人签订《竞买合同》,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向每位竞买人收取了5万元竞买保证金。拍卖会当日,经过激烈的角逐,这批钢材最终以2790元/吨落槌成交。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当场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双方在确认书中约定:“买受人不能当场支付拍卖标的成交金额的,应向拍卖人支付保证金5万元(由先行交付的竞买保证金冲抵,不必另行交纳),并承诺在成交后的7日内付清剩余的成交金额”。但是,由于钢材市场价格突然下跌,买受人未能按期付款。事后,买受人多次以“拍卖法并未规定收取保证金”为由,要求退还其保证金,拍卖公司拒绝了其要求,并且征得委托方同意,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此次拍卖成交后,公司依照拍卖法规定,用原买受人的部分保证金抵补了两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并支付给委托方,剩余部分抵作第一次拍卖中,原买受人和委托人应付的佣金。
问题:如何认识拍卖中保证金的性质?
 2.拍卖人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是否违法?

参考答案与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