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厂于1998年开始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而乙厂早在1988年就开始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丙厂、丁厂分别在1999年、1997年在其生产的内衣上使用该商标。甲厂的“长城”牌商标于2000年获得注册,而乙、丙、丁三厂均一直未注册,并继续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关于丁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构成商标侵权

B.未构成商标侵权,因其使用在先

C.不构成侵权,因为其未在同一商品上使用“长城”商标

D.丁和甲共有商标权

参考答案与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