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管理者”、“组织者”的含义?
(2)根据本条规定分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3)根据本条规定分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