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25层商住楼,总建筑面积48500m2,框架剪力墙结构。通过公开招标,业主分别与承包商、监理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开、竣工时间分别为当年4月1日和12月25日。承、发包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对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合同价款的调整及工程款的支付等都作了规定。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增减的约定幅度为10%。
事件一:对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程序规定如下:(1)工程变更发生后7d内,承包方应提出变更估价申请,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2)若工程变更发生后7d内,承包商不提出变更估价申请,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3)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7d内应对此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报告送达之日起14d后报告自动生效。
承包人在5月6日进行工程量统计时发现原工程量清单漏项1项;局部基础形式生变更1项;有2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在5%以内,工程量比清单项目超过6%的2项,超过10%的1项,当即向工程师提出了变更报告。工程师在5月14日确认了三项变更。5月20日承包人向工程师提出了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工程师在5月25日确认了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报告。
事件二:承包人对某砌筑工程采用因素分析法对施工成本进行分析,分析砌筑量、单价、损耗率等因素的变动对实际成本影响程度,对比数据如表:
事件三:经测算某混凝土分项工程的人工费为45万、材料费为60万、机械费为55万、现场管理费为10万、施工措施费为15万、总部管理费为5万、利润20万、规费7万、税金10万。
事件四:工程竣工后,双方结算一致确认工程欠款650万元(含利息30万元),并签订保修合同,约定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为6年,主体工程保修期30年,后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诉诸法院,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欠款,并支付工程施工期间停工损失45万元,同时提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
【问题】
事件一中,合同中所述变更价款的程序规定有何不妥之处?应该怎样处理?
2.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当工程量发生变更时,如何调整相应单价?
3.事件二中,施工成本分析的基本方法还有哪些?采用因素分析法分析成本增加的原因。
4.事件三中,混凝土分项工程的完全成本为多少万元?
5.事件四中,双方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