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继承人刘惠良于1996年5月病故。其有三子一女,长子刘伯潇、次子刘仲湘、三子刘叔湖、幼女刘季南。刘伯潇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过度,于同年6月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和刘明秀。刘仲湘与前妻有一子刘明月,与赵秀兰有一子刘明山;刘叔湖有妻任好君;刘季南于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惠良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刘叔湖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一间,现金1万元;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三间,现金3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一直在困难时候对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现金3万元。另查明,刘惠良生前有房屋20间,现金11万元;赵玉山于1996年初病故,有妻张栓花、子赵大海。刘惠良在得知赵玉山的死讯时,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赵家对我有恩,我遗嘱中为其指定的财产就给赵玉山的妻儿。
现问:(1)本案当事人中哪些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哪些当事人不是继承人?(2)本案各当事人应如何分割遗产?并请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