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2016年8月3日,犯罪嫌疑人肖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8月30日被逮捕。随后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指控: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肖某以公司推出新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张某借款300万元,期限1个月。在跟胡某(张某公司的合伙人,肖某的同学)确认肖某公司的具体情况后,张某于2014年12月15日,通过银行卡给肖某名下中国银行卡打款300万元,肖某在收到300万元后,将其中的150万元转入其名下的工商银行卡中,用于归还其欠林某的个人借款;将其中100万元转入其名下的农业银行卡中,用于归还其欠王某的借款;将其中的20万元,用于归还周某的欠款;还向本人农业银行卡转入30万元。此外,在2014年12月8日借款之前,被告人肖某及妻子孙某名下的房产已经全部在银行进行借款抵押。为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检察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被告人肖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林某、王某、周某的证言笔录,相关银行的交易明细和张某公司的登记资料等。其中被告人肖某的供述指出:因为公司资金链断裂,向张某借款300万元,并给张某写了借条,一部分用于还款,另一部分用于资金周转。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指出:肖某对他说“借款的目的是想用现金把一个小股东的股权收回来保证可以顺利推出新项目”,借给肖某300万元以后,到了还款日联系不上肖某,并且发现肖某及其妻子孙某名下的房产、汽车在借款之前都已经抵押给银行了。证人胡某的证言:当面听肖某说“借款的目的是想用现金把一个小股东的股权收回来保证可以顺利推出新项目”,张某借了300万元给肖某。证人林某、王某、周某的证言:证实肖某之前曾借过款,后面都全部或者部分还款了。此外,检察机关还向法庭提交被告人肖某写的借条、银行转账交易明细以及证明肖某及妻子孙某在借款前已经将房产等抵押给银行的证据。考虑到控辩双方对本案的事实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被告人肖某申请参加庭前会议,但是法院以无参加的必要性直接予以拒绝。在庭审中,辩护律师苏某以检察人员孙某与本案被害人张某之间属于朋友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其理由不成立,因此驳回其申请。同时辩护律师苏某申请证人胡某出庭作证,胡某出庭以后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在庭前的证言存在较大不一致,但是法官最终却直接釆信了胡某庭前的证言。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4日该院就张某诉肖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肖某、孙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一审法院执行庭已执行肖某、孙某名下财产共计35万元。2017年3月21日,因肖某涉嫌实施诈骗犯罪,一审法院裁定中止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庭审结束后,原来合议庭成员中的刘某因为离职的原因无法再参与本案的评议,故法院决定由另一位审判人员李某代替刘某参与本案的评议。10月11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肖某以无罪为理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辩称其在借款时有偿还能力,到期未还款后,曾与张某协商延缓还款,并表示将其在张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张某,有股权转让协议为证,自己已经有部分款项被冻结,并且还辩称自己没有逃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二审法院通过审查认为肖某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遂启动二审程序,经过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肖某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尚不清楚,因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最终仍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但是判处有期徒刑11年。检察机关对该判决提起抗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3年。肖某的母亲吴某对判决不服,于2018年12月20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诉,一审法院认为其申诉理由不充分,遂驳回其申诉。肖某的母亲吴某于2019年3月20日又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诉,但是仍被驳回。最终肖某的母亲吴某于8月20日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该院于2020年4月20日直接提审本案。再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原审被告人肖某向出借人张某借款300万元,期限1个月。12月15日,张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肖某名下中国银行卡打款300万元,肖某在收到300万元后,将其中的150万元转入其名下的工商银行卡中,用于归还其欠林某的个人借款;将其中100万元转入其名下的农业银行卡中,用于归还其欠王某的借款;将其中的20万元,用于归还周某的欠款;还向本人农业银行卡转入30万元。此外,在2014年12月8日借款之前,被告人肖某及妻子孙某名下的房产已经全部在银行进行借款抵押。2015年5月18日,肖某与张某签订书面协议,将其在张某公司的出资转让给张某。8月24日该院就张某诉肖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肖某、孙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一审法院执行庭已执行肖某、孙某名下财产共计35万元。再审法院还查明,检察机关一直未提交对张某公司的资产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的证据。2021年1月20日,再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丨问题I 1.本案的一审程序存在哪些错误?为什么? 2.本案的二审程序存在哪些错误?为什么? 3.本案的再审程序存在哪些错误?为什么? 4.如果你是本案再审程序的法官,该如何认定肖某的行为呢?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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