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以属于妻子的房产一处出资,后因此发生争议,则该出资无效,甲须补缴出资
B.乙以其受贿所得10万元出资,则该出资无效
C.丙为一家学校,用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则该出资无效
D.丁以其享有的专利权出资,在公司设立中即交付公司,但一直未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后在公司成立后发生争议期间办理了转移手续,但其他股东主张其应从办理手续之日起享有股东权利,而丁主张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即应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