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安排规定的判决的,受案法院应先就管辖权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
B.对缺席判决不予认可和执行
C.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在根据前款规定审查决定是否认可和执行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D.迟延履行金不属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财产给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