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二个月内,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作出修改;
B.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作出修改;
C.申请人的修改超出原申请范围,专利局审查员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的修改仍超出原申请范围,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
D.申请人在收到审查通知书之后的修改,应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